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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文章内容
浙江传媒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五条  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早启发、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②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社会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③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党组织对每个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一个月内及时找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保护其政治热情。

第六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对申请入党人进行衡量。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承认党的章程,对党有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对于大学生积极分子,要重视学习成绩,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掌握德智体综合测评在中上等水平。同时申请人提交申请未满3个月一般不能确定为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为:党小组或支部推荐(共青团员应经过团内推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同意,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并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宣誓、听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体会及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党支部应委派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职责是:

1、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3、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填写工作,每半年填写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力求写细、写实。考察期满应作出总的评价。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核,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制定本年度发展计划,经总支审核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下半年作一次调整,九月底前把调整后的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经政审。政审工作由党总支负责,支部配合。

政审的主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审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审要求:个人政治历史清楚,基本政治素质好,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清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填写政审表。

凡未经政审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学习,进一步系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未经培训者或未通过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学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所在学校党校学习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结业证在两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在吸收发展对象入党前党支部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通过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的方式进行。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应形成汇总材料。座谈会记录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对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备齐《发展对象呈报表》上所列呈报材料(包括综合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综合性政审材料以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批。

综合考察材料需由支部委员和入党联系人共同撰写,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政审情况;要求入党及培养考察过程;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党支部意见。

第十五条  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材料,经总支委讨论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六条  通过预审后,党总支根据组织部开出的《发展对象抄告单》,按照《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然后党总支凭公示结果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协助党支部办理入党手续。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发《入党志愿书》前,应找发展对象谈话,提出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明确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和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委会(未建立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必须在实到党员人数达到应到党员人数2/3以上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在同-次会上如讨论二人以上的入党问题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应认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本人历史和现实表现等主要情况,必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负责地、实事求是地报告申请入党人的思想、经历等情况,并对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政审的情况,表明支委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4)出席党支部大会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入党申请人的表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的讨论,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5)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问题较大的,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6)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的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讨论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7)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了解是否符合入党程序,并同申请人谈话,并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的主要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以及觉悟程度,从而看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总支)汇报。

对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副处及以上的领导干部或民主党派人士此三类人员的入党、转正均由党委审批,其他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由党委授权总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或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如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格式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年×月×日(即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盖章,签注批准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印章。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签署意见时需注明“经党委授权”。

党委(总支)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应退回原党支部复议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等。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审批后应在两周内将《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党委授权章,并开具《入党抄告单》,通知预备党员所在总支,由总支请支部找其谈话。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或张贴红榜公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对象在外实习期间以及本科毕业班发展对象毕业前二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组织,也可由支部组织进行。党组织要重视入党宣誓仪式对预备党员的激励作用,促进党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宣誓程序为:①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人致辞,并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③宣誓;④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有条件的还可请老党员代表谈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可请人党积极分子代表谈感想);⑤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委负责人讲话;⑥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委(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对他们进一步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仍由党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由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