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提名并报经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由院党委组织部预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形式和范围
公示可选择张榜公示、网上公示等。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所在的学习或工作的基层单位。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公示工作主要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3-7天。
四、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学习或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示对象的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公示期限以及接待来信来访的部门、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五、公示程序
1.提名、预审。党支部提名并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由院党委组织部预审),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2.公示。各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发展对象的名单。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或意见,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
反映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学习表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调查处理。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集体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如反映的问题不实或不影响发展的,应予以发展;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应暂缓发展;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资格的,不予发展。
4.反馈意见。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要求
1.及时公示。预审通过后即可公示。
2.及时处理。如公示无问题即可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有问题,一般要在发现问题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注意保密。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严格保密,严禁借机打击报复。
4.做好思想工作。对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
八、公示例式附后,供参考。
例式:
发展党员公示榜
根据我院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有关规定,经××支部提名和××总支预审,拟发展下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公示如下:
××系××办公室(单位)×××(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年×月×日申请入党,×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确定为发展对象。
(××系××专业××班(单位)×××(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年×月×日申请入党,×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确定为发展对象。)
本公示自即日始7日内(×月×日--×月×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者,请及时以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我党总(直)支或所属党支部反映,也可直接向党委组织部反映。
反映问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单位(部门)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党总(直)支:×楼×层×室,联系电话:×××××××
学院党委组织部:×楼×层×室,联系电话:×××××××
××党总(直)支(盖章)
×年×月×日